一、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凡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均在本条理管理范围,教务处作为职能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归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务于教学、科研,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物、财的作用,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管理维护好实验设备仪器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努力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以创新的精神,办好有特色的实验室。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三、 体 制
第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领导会同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以及宏观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实验室建设暨大宗设备采购专家评审小组,对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设备仪器配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四、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符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学校的规模、专业设置,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全面安排,有重点、有措施、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1、要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实验室体系的结构要求。
2、要立足教学、科研,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设备仪器的利用率和资源共享,充分提高经济效益。
3、实验室建立要体现超前的意识,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作用。
4、遵循先严格审核现有设备的使用情况,再根据需要进行投资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我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及科研任务、技术开发任务。
2、有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所需的技术支持。
3、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依照《西安邮电学校实验室建设规范》规定的程序进行,具有学校正式建制实验室的调整、建设及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 安 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条 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学生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设备仪器的操作规程。
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条例,各实验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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