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教职工考勤制度及请假办法
时间:2011-05-18 17: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全院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以统一规定的 “ 作息时间表 ” 为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教、不旷工。 
教职工因故请假或探亲,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确实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出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 
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单位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应按旷工、旷教处理。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均实行八小时坐班制。教职工在八小时工作范围内实行每日上下午划到的考勤办法 ( 专任教师周三、四下午及全院全系性会议划到考勤 ) ,由人事处印制 “ 月出勤考核表。逐月统计。 
各系、部、处、科 ( 室 ) 应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次上班后由考勤人员进行考勤,并填入考勤表。 
第三条 对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做如下处理: 
l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如果连续时间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天,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除名。 
2 、每月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奖金 30 元,依次类推,直到当月奖金扣完为止;旷工无故不上班, l 一 2 天的扣发当月奖金的二分之一, 3 天的扣发全月奖金,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讨,通报全院。上班时间游串、闲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处理私事的应参照迟到早退办法,由本单位领导进行登记扣发奖金。 
第四条 女教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给 30 分钟、双胞胎 45 分钟的喂奶时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哺乳期间每次喂奶另加路程时间 20 分钟。 
第五条 公假:教职工经院领导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公民权力或履行社会义务时间,可算为公假。公假均按出勤对待。 
1 、教职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如需要占用教学、科研、工作时间,由院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可按公假考勤。 
2 、教职工 ( 包括离退休人员 ) 因伤、病住院,在住院期间,医院提出必须派人护理的,经院长批准,派出的护理人员按公假考勤。 
第六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由科 ( 室 ) 批准,一周以内的由各系、处批准,一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处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逐级审批后,请假单均送人事处,假满应及时销假。事后补假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对待。 
教职工请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扣发本人的事假工资和有关补贴,事假 3 天以内,扣当月奖金的三分之一, 4―9 天以内,扣当月奖金的二分之一, 10 天以上,停发当月奖金。 
第七条 病假: ( 包括非因工负伤,下同 ) 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有本院卫生所或挂钩医院的诊断证明,可按病假考勤。因急病住院来不及向领导请假者,出院后持出院证经学院卫生所签注意见后,可向单位领导补假。凡因病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病假在两个月以 ― 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1 、教职工因公出差或请假、探亲等,由于患病不能按期返院,可函电向本部门请假,本部门签注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处理。 
2 ,病假连续满六个月者,应转为病假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 
3 、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恢复工作时需要有医务部门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并在原工作岗位试工三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其病休时间与试工前后合并计算。 
4 、由全日制休养改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或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休养时间 ( 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 ) 合并起来计算。 
5 、涂改伪造病休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休证明,经查出后,要给予纪律处分。 
6 、当月病假 10 天以上或办理了住院手续,停发当月奖金。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伤住院和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 3 天外,增加婚假 20 天。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有效,在批准的婚假内,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和各种节育假 
l 、女职工正常生育给假 90 天,难产 ( 据医生证明 )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小产或实行节育手术按医生证明给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 、符合晚育 ( 女二十四周岁生育孩子 ) 要求,生育第一胎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1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 30 天。 
3 、产假和各种节育假,在规定的假期中工资照发。假期已满,但因其他疾病,医生认为需要连续休息者,其超过的休息时间应按病假处理。 
4 ,凡符合晚育要求,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在产假期间除工资照发外,不影响全勤和评比。 
第十一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 ( 父母、配偶、子女 ) 死亡,由单位领导批准给假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给假七天 ( 路途除外 )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l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 路途除外 ) ,不能两年合并使用。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 ( 路途除外 ) 。 
3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转正定级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4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 、探亲的地点,以所探望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6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校时,要履行请假手续。如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7 、教职工因病到配偶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8 、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 、教职工已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未重新结婚以前,可享受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重新结婚后按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10 、根据国家规定,为保证教学、科研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期要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教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给予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 
11 、探亲假不能提前年度使用,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 
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的工资和有关补贴,但不发给奖金。 
12 、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负担。 
13 、归侨、侨眷的探亲问题: 
① 归侨教职工的亲属在国内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② 归侨教职工要求出国探亲,凡符合探亲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14 、教职工请探亲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职工探亲报销审批单》,由人事处批准。探亲结束回院后及时办理销假、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组织纪律性教育。对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模范执行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志要及时表扬。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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