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教职工奖惩暂行条例
时间:2011-05-18 17:4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加强组织纪律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凡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 
一、忠于职责,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起模范作用的。 
二、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有创新精神或发明创造,对学院有显著贡献的。

三、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工作中以身作则,为政清廉,并同违法失职行为和腐败现象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 
五、在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见义勇为的。 
六、其他应予表彰的。 
对于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会议上或者报刊上宣布,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法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可以给予经济罚款 ( 指事故罚款、扣发奖金等 ) 
第四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在教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一 ―― 十一)之一者,本人写出检查,全院通报批评;出现下列情况(十二 ―― 十六)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的; 
二、上课迟到,中途随意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的; 
三、讲课内容发生原则性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讲授,随意删减课程内容或提前停课的; 
五、因漏订、误订教材而影响学生正常上课的; 
六、不按时开启教室、实验室、教学设施、场地而影响上课的; 
七、在指导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各项实践教学活动中,因准备不足或责任心不强而影响实践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八、承担命题任务,没有按规定时间送交试题而影响考试的; 
九、监考人员误监,迟到早退,中途随意离开考场的; 
十、因监考失职,出现考试作弊的; 
十一、不按规定要求阅卷、评分或不及时交送学生成绩单而影响学籍管理正常执行的。 
十二、未经教学院长批准,擅自调整教学计划的; 
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上课而影响教学的; 
十四、考前泄露试题的; 
十五、监考人员协同考生作弊的; 
十六、错订教材的。 
第五条 为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且触犯国家有关法规者,个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情节较轻者,可给予第三条有关行政处分。 
一、参加科研项目的人员,不遵守科研协议和其他规定的: 
二、盗窃科研成果、技术资料、泄露技术成果的; 
三、私自开发使用学院成果或私自修改,个人申请专利、制造、销售、转让学院科研成果和技术资料的; 
四、利用职务发明,个人变相牟取利益的; 
五、假借学院名义,从事科技成果交易、经商、包揽技术施工项目的。 
第六条 肇事、预谋策划、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 。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一)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勾结院外人打架,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三、打架斗殴者: 
(一)凡参与打架或互相殴打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 “ 劝架 ” 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殴打执行公务人员,从重处理 ( 执行公务人员应遵纪守法,讲文明,更不得动手打人 ) 。 
四、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还要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和医药费用。 
七、凡因打架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无理取闹,阻碍各级领导 ( 包括办公人员 ) 依法行使职权,扰乱教学、生产、经营秩序,干扰正常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除名。 
第八条 酗酒后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劳动纪律者: 
一、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拨弄是非、破坏团结而影响工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请假或未经准假而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一)连续旷工不满七天者,由二级单位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除名。 
(四)对旷工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及奖金。对曾被学院派去业务培训的人员,被除名后,必须交回所有培训费用。 
第十条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者: 
玩忽职守,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 一、玩忽职守的行为类型按 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即 (87) 高检发 ( 二 ) 字第 18 号文件中列举的十三个方面、六十四条表现划分; 
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及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划分也按最高人民检察院 (87) 高检发 ( 二 ) 字第 18 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玩忽职守造成的经济损失 ( 指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 者: 
(一)对损失 500 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损失 500 元至 1000 元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损失 1000 元至 2000 元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对损失 2000 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五)间接责任者造成上述经济损失,可降低一级处分。 
三、凡因玩忽职守造成人身伤亡事故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玩忽职守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 
一、被处以拘留 ( 指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 ) 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被判处劳动教养者,予以除名。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者 ( 缓刑除外 ) ,即办理开除手续。 
四、凡参与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造和传播淫秽录像、录音、书刊、图片者: 
(一)为上述活动提供场地和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直接参与上述活动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贪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一、作案价值在 3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300 元至 1000 元之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 1000 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因贪污,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而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宣传、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各种邪教组织者: 
一、因宣传、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而影响工作、扰乱教学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参加各种邪教组织而影响工作、扰乱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因误入各种邪教组织而影响工作、扰乱教学秩序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参加各种邪教组织而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除进行赔偿损失外,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因参加各种邪教组织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根据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的。 
二、多次违纪并受过处分者。 
三、在学院外违纪,破坏学院声誉者。 
第十七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教职工,停发工资中活的部分,并严格考察,以观后效。经过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的,可以撒消察看,恢复原工资待遇;没有悔改表现的,予以开除。 
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教职工,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受警告处分以上的教职工,从受处分之日起不满两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取消评选先进称号资格,并影响调整工资。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报批程序: 
一、给予教职工警告和记过两种处分,由各二级单位讨论决定,报人事处备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二、给予教职工记大过以上处分,由各二级单位讨论后经人事处报院审批,并将处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本条例,凡该处理的不处理,避重就轻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学院直接追究该二级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 2000 年 4 月 24 日 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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