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5 08: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以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表”为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旷教、不旷工。
      教职工因故请假或探亲,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确实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出正当理由或有关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
      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部门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旷教处理。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均实行八小时坐班制。教职工在八小时工作范围内实行每日上下午签到的考勤办法,由人事处印制“月出勤考核表”,逐月统计。
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每次上班后由考勤专员进行考勤,并填入考勤表。
      第三条    对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迟到、早退作如下处理:
      1、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停发工资。如果连续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予以除名。
      2、每次迟到早退扣发绩效50元,以此类推,直到当月绩效扣完为止;旷工无故不上班,1-2天的扣发当月绩效的二分之一,3天的扣发全月绩效,并责成本人写出书面检讨,通报全校。上班时间游窜闲聊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应按照迟到早退办法,由考勤专员进行登记扣发绩效。
      第四条    女教职工在婴儿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给30分钟、双胞胎45分钟的喂奶时间,到婴儿满一周岁为止。哺乳期间每次喂奶另加路程时间20分钟。
      第五条    公假:教职工经校领导批准,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行使公民权利或履行社会义务时间,可算为公假。公假均按出勤对待。
      1、教职工参加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应在业余时间进行。如需要占用教学、科研、工作时间,由校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以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可按公假考勤。
      2、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因伤病住院,在住院期间,医院提出必须派人护理的,经校长批准,派出的护理人员按公假出勤。
      第六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应先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由科(室)批准,一周以内由各部门、各单位批准后,报劳资科备案。一周以上由各部门、各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事假15天以上者,由各部门、各单位签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人事处备案。假满后及时销假。事后补假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对待。
      教职工请事假,在规定的假期内,扣发本人是事假工资和有关补贴,事假三天以内,扣当月绩效的三分之一,4-9天,扣当月绩效的二分之一,10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
      第七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有本校卫生院或挂钩医院的诊断证明,可按病假考勤。因急病住院来不及向领导请假者,出院后持出院证经校卫生院签注意见后,可向单位领导补假。凡因病疗养期间按病假处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1、教职工因公出差或请假探亲的,由于患病不能按时返院,可函电向本部门请假,部门签注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处理。
      2、病假连续满六个月者,应转为病假工资,从第七个月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病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恢复工作时需要有医务部门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组织部门批准,并在原工作岗位上试工3个月,试工期间不能坚持工作的,其病休时间与试工前后合并计算。
      4、由全日制休养改为半日休养、半日工作,或连续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在计算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休养时间合并起来计算。
      5、涂改伪造病休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索取病休证明,经查出后,要给予纪律处分。
      6、当月病假10天以上或办理了住院手续,停发当月绩效。
      第八条    教职工因公伤住院和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20天。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有效,在批准的婚假内,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和各种节育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给假97天,难产(据医生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小产或实行节育手术按医生证明给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符合晚育(女24周岁生育孩子)要求,生育第一胎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和各种节育假,在规定的假期中工资照发。假期已满,但因有其他疾病,医生认为需要连续休息者,其超过的休息时间应按病假处理。
      4、凡符合晚育要求,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在产假期间除工资照发外,不影响全勤和评比。
      第十一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由部门领导批准给假三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给假7天(路途除外),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交通费自理。
      第十二条    探亲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路途除外),不能两年合并使用。教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路途除外)。
      3、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转正定级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现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教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5、探亲的地点,以所探望亲属户口所在地为准。探望父母,如父母不在一地而去两地探望的,按路程远的一地报销往返路费。
      6、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去生育,在生育休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校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如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在给予当年探亲假期,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休产假以后团聚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7、教职工因病到配偶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但可以发给规定探亲假期的工资和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病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期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8、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一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在路途多耽误的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教职工已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在未重新结婚以前,可享受未婚职工一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重新结婚后按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
      10、根据国家规定,为保证教学、科研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期要尽量安排在寒暑假期见间,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教职工主动不享受或少享受探亲假的,应给与表扬,但不能加发工资。
      11、探亲假不能提前年度使用,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常发给本人和有关补贴,但不发给奖金。
      1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13、归侨、侨眷的探亲问题:
      ①、归侨教职工的亲属在国内,可按上述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②、归侨教职工要求出国探亲,凡符合探亲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探亲假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14、教职工请探亲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职工探亲报销审批单》,由人事处批准。探亲结束返校后及时办理销假,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组织纪律性教育。对自觉遵守请假制度,模范执行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志要及时表扬。对违反劳动纪律的人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与纪律处分。
 
 

 

二零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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