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9-01 09:09来源:未知 作者:综合办公室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和《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市政办发〔2019〕14 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服务教学和教职工为宗旨,实行长安校区、雁塔校区、北家属院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的统一认证。
       (二)通过对机动车辆的权限控制、时段收费、计时收费等措施,规范优化机动车辆通行及停放的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辆认证范围及流程
       第三条 车辆认证范围校内车辆是指:学校名下(或租用)的公务车辆;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离退休、外国专家) 本人(配偶)名下的车辆;校内经营户及合作单位员工的车辆;学校临聘员工的车辆;其它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以上车辆仅限7 座及7 座以下。
       第四条 车辆认证流程
       (一)学校名下(或租用)的公务车辆,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租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离退休、外国专家)申请认证的,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工作证(或校园一卡通)、离退休服务处相关证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证明,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三)校内经营户或合作单位员工的车辆,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行驶证复印件、合同及相关管理部门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四)学校临聘员工的车辆,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行驶证复印件、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五)其它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申请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认证。
       (六)车辆认证实行每年审验制度,更改信息或续办的须向保卫处提交相应申请。
第三章 车辆收费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车辆收费原则
       (一)以户为单位,每户最多办理3 辆车。
       (二)校内车辆按用途和类别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三)学校名下(或租用)的公务车辆、优秀校友车辆、党政企重要合作单位车辆由党校办、校友办、后勤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车辆信息报保卫处同意后,免收停车费。因公务需要在校园过夜停放的车辆、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的临时车辆,均由接待部门核实后出具工作联系单报保卫处同意后,免收停车费。
       (四)在校无住房的教工或有房未居住的教工车辆,申请办理校区通行,免收停车费,因加班值班等工作原因确需在校园过夜停放的车辆,由所属部门核实后出具工作联系单报保卫处同意后,免收停车费,其它过夜停放的校区通行车辆按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
       (五)在校生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按临时车辆管理。
       (六)学校经营户、合作单位员工及各单位临聘员工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限量办理车辆通行权限。
       (七)学术交流中心住宿人员的车辆凭住宿证进出校园。
       (八)公安、消防、部队、救护、运钞、工程抢险、天然气检测等特种车辆,经询问登记后免费通行。
       (九)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区。特殊情况经保卫处同意后,按临时车辆进行管理。
       (十)凡家属区有地下车位的车主,需将车辆停至地下车位,地面停车时间为 3 小时/天。
       (十一)雁塔校区因停车资源有限,预留部分应急车位,用于公务车辆和上班教职工车辆停放。
       (十二)长安校区家属区免费时段参照全国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执行;北家属院因停车位少不设免费时段。
       第六条 校内车辆收费标准
       (一)单职工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一辆车、双职工名下的两辆车,收取 360 元/年或 30 元/月的停车费。
       (二)单职工或其配偶名下的第二辆车,收取600元/年或50 元/月停车费。
       (三)每户名下的第三辆车,收取2400 元/年或200元/月的停车费。
       (四)教工父母或子女(非我校教工),可以办理一辆车辆的停车权限,收取 600 元/年或50 元/月停车费,其它直系亲属车辆办理注册临时车,收取 200 元/年停车费(全年进出上限为50 次,一进一出为一次,单次停放不能超过24 小时,年内不再续办,超过 50 次后按照临时车辆收取停车费)。
       (五)有地下车位的教工车辆,收取240 元/年的停车费。
       (六)合作单位员工和临聘员工可为本人办理一辆机动车校区通行,按照 200 元/年收取停车费,如在校园过夜则需加收360元/年停车费,且仅在教学区停放。
       (七)经营户的车辆(雁塔校区餐厅每档口限办一辆)收取1200 元/年停车费,如在校园过夜则需加收360 元/年停车费,且仅在教学区停放。
       (八)除以上七条所列车辆情况以外的其它车辆,收取3600元/年或 300 元/月停车费(北家属院除外)。
       第七条 临时车辆收费标准校外机动车辆临时出入校区和家属区计时收费:2元/小时(前 30 分钟内免费);以后按 2 元/小时累计、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车 24 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不超过40元,超过(24 小时)重新计算。
第四章 车辆行驶及停放要求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校内行驶应做到:礼让行人及非机动车;按标志标线行驶,且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 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的路段以限速标志为准);严禁鸣笛;夜间行车合理使用远光灯。
       第九条 车辆行驶至校园机动车入口时,应减速慢行,与前车距离不小于 3 米,待拍照识别后,按“一车一杆”有序通行。
       第十条 机动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中,严禁在草坪、人行道、楼宇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停放;停放车辆时,不得妨碍其他人员及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第五章 车辆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停放在草坪、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等区域及其它妨碍交通和公共秩序的,根据造成影响情况保卫处采取粘贴警示条、电话警告、拖移、取消通行权限等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章者承担。其中,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必须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车辆校内违规记录以下情况记录“违规”1 次。
       (一)在校园内鸣笛、超速30%行驶的;
       (二)在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停放的;
       (三)堵塞出入口、妨碍交通及其它可能危害师生人身安全、影响校园交通秩序的。车辆校内违规记录的周期为1 个自然年,年初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车辆校内违规首次贴条警示,第二次电话警告并通知所在单位,第三次关闭车辆通行权限(由此产生的停车费由车主承担)。
       第十四条 所有车辆及车内财物安全责任由车主本人负责,如发生车辆损坏及车内财物被盗等情况,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协查处理。
       第十五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有交通违法等行为,保卫处移交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校外的大货车、油罐车以及其它可能对师生及校园安全有危险的车辆,禁止入校。因特殊原因确需进校的,由接待部门核实后提前向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校。
       第十七条 执行警务、消防、救助、抢修、抢险、救灾等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修、抢险、救灾车辆不受本办法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22 年8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