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邮电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1-05-18 14: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强化教学管理,完善教学监控体系,保证各教学环节都能遵循规定,按章行事,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发生时能得到及时认定,以便明确责任,合理处理,特制我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四类:
A、课堂教学(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
B、考试与成绩管理;
C、教学管理;
D、教学保障。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天内向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报告。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接到报告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调查取证。查实后,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需按一次一表(一式三份)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认定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教学事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也应列为顺序责任人。
第五条 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教务处核定。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级较大教学事故和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Ⅰ、Ⅱ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与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其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院系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附件2、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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